第一章 总 则
一、本条例以《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为依据。
二、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,摒弃假恶丑,匡扶正气,打击歪风,创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和育人环境,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健康又向上的高中生。
三、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:有章可循,规范有序;公正合理,公平民主;教育为主,处理为辅。
第二章 奖 励
一、奖励等级
1.口头表扬及通报表扬;
2.授予奖状、奖品;
3.授予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籍、学校档案。
二、奖励范围
1.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突出者;
2.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;
3.在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中成绩显著者;
4.拾金不昧者;
5.代表学校参加市、区各项比赛获奖者;
6.助人为乐、热心为同学服务,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;
7.学习成绩优秀者;
8.被评为市(区、校)“三好学生”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毕业生。
第三章 惩 罚
一、惩罚等级
1.口头警告、批评或通报批评;
2.警告或严重警告;
3.记过;
4.留校察看。
二、惩罚范围
1、有以下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、批评或通报批评处分。
(1)仪表不整,烫发、染发、男生留长发,女生化妆、涂指甲油,佩戴饰品,穿拖鞋或脱鞋赤脚行走。
(2)随地吐痰、攀折花木、践踏草坪、乱扔果皮纸屑。
(3)就餐时,插队、争夺座位,浪费粮食或将剩菜随便倒在水池、地面及饭桌上。
(4)在校园内骑车(包括电动车)。
(5)在教学楼、图书馆、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内踢球、打球、喧哗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。
(6)在校内边走边吃零食。
(7)说话不文明,不尊敬老师、同学。
(8)上课铃响,仍在教室外,未安静就座;上课时扰乱课堂秩序。
(9)不按规定要求完成作业或抄袭同学的作业。
(10)未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,无故迟到或早退。
(11)无故旷课。
(12)带扑克、手机、随身听及其他电子玩具进入校园。
(13)不爱惜校服、胸牌、国旗等有标志性意义的物件。
(14)其他违纪行为。
2、以下情况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1)重犯第一条各款,经指出、教育仍不悔改且态度恶劣。
(2)升旗仪式或集会时,不合时宜的说笑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。
(3)考试作弊;帮助、配合他人作弊或认定有作弊嫌疑,不论其行为实施与否,一律视为作弊处理。
(4)打架但未造成伤害;侮辱同学人格。
(5)故意损坏公共财物,污损墙壁。
(6)进入法律、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。
(7)违反社会公德、败坏学校声誉。
(8)一学期旷课、逃课累计达8节以上。
(9)有吸烟、酗酒行为。
(10)上课时间或者休息时间溜出校门去网吧上网。
(11)带危险品或动物进校。
3、以下情况将给予记过处分。
(1)重犯第二条各款。
(2)对教师不尊重、不礼貌,态度蛮横,拒绝接受教育或辱骂师长。
(3)一学期旷课、逃课累计达24节。
(4)打架造成他人伤害;携带管制刀具。
(5)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;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;偷窃公私财物。
(6)教唆他人违法乱纪。
(7)未经任何老师同意,私自离校出走。
(8)阅看不健康书刊、音像资料等。
4、以下情况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1)重犯第三条各款。
(2)故意造成他人伤害;明知违纪人企图,又为违纪人提供帮助(如凶器等),与违纪人同等处理。
(3)多次逃避考试或作弊。
(4)组织人员打群架,拉拢校外人员参与打架、打劫。
(5)盗窃财物。
(6)一学期旷课、逃课累计达48节。
5、以下情况或学生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,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,可劝其退学。
(1)一学期旷课50节以上,经教育无效。
(2)与异性有不正常交往且违纪。
(3)吸食、注射毒品。
(4)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,被司法机关拘留,严重败坏学校声誉。
三、有以下情节者,从严、从重处分
1.不能正确认识违纪行为,不听从老师教育且态度恶劣。
2.败坏、玷污学校声誉。
3.顶风违纪。
4.假报、假冒他人姓名、班级违纪或掩盖事实。
5.数项违纪行为并存;已有处分在身,尚未撤销。
6.有违纪行为的事实,为逃避处分而托人说情。
四、有以下情节者,可从轻处理
1.违纪行为本身无故意动机。
2.认识违纪行为态度端正。
3.能主动、及时向学校报告。
4.对调查其他违纪行为或破案有贡献。
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撤消
一、处分报批程序
1.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,所在班级、班主任、及其他知情者要立即向政教处报告。
2.政教处汇总班级及班主任意见、年级组及任课教师意见,对照本条例,拿出拟处理意见,上报校长室审批。
3.处分决定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,可接受申辩。
4.处分结果将予以公告,记过及以上处分将记入学生档案。
二、学生受处分后,经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,并已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,达到规定期限,可申请撤销处分
三、处分撤消程序
1.先由本人向班级、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申请。
2.所在班级、班主任及年级组核准后将有关材料(对该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定)送交政教处。
3.政教处汇总各部门的核准意见,提出本部门拟处理意见,上报校长室,并将校长室的批复结果回复年级组,班主任、班级及学生本人。
4.撤消处分的决定将通知家长并公布。